近日,名為“平頂山兩歲草莓”的微博稱,自己兩歲多的女兒“草莓”在幼兒園遭性侵,被告一審卻以猥褻罪獲刑四年半,認為量刑過輕,且稱未得到民事賠償。
  性侵幼女,嚴重衝擊社會倫理底線,天理難容。依法追究性侵幼女者的刑事責任是司法機關職責所在。社會各界都有權對司法程序進行監督,並提出合理質疑,作為法定監護人的家長更是如此。目前,家長“草莓”媽媽在微博中就此案提出了三個疑問,需要引起各方高度重視。
  第一個質疑是認為猥褻罪屬罪名不當,應認定強姦罪,並希望能補充偵查。當地法院回應目前案卷中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犯有強姦罪。
  對於性侵幼女案,猥褻兒童罪和強姦罪的區別在於是否有過生殖器的接觸。司法實踐中確實面臨難取證的尷尬。司法機關辦案過程也是還原案件事實的過程,很多時候只能通過現有證據進行判斷,擬定出“法律真實”,再據此適用法律。
  而就是否補充偵查而言,依據控審分離原則,法院並沒有主動推動相關程序的權力。根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相關規定,“在法庭審理過程中,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,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,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,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。”只有在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、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時,法院才有權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。可見,是否申請補充偵查,應由公訴機關決定。
  第二個質疑是認為“侵害行為發生在幼兒園的教室、辦公室和宿舍,但法院不採納受害人及檢察院提供的量刑標準,不將上述場所認定為公共場所,屬量刑不當,有放縱犯罪的嫌疑。”
  《刑法》規定,猥褻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,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;猥褻兒童的,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。也就是說,行為人只有在“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”猥褻兒童時才將被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  教室、辦公室在通常意義上是公眾場所,但作為封閉空間,還是需要還原到具體時空進行判斷。如果被告方能夠舉證,施暴時能夠完全阻絕他人進入該場所的可能性,則不能當成是公眾場所,當然,這個舉證責任在被告方。而另一方面,要構成加重情節,還須有“當眾”的事實,而這個舉證責任則在公訴方。
  第三個質疑是沒有得到民事賠償。當地法院回應,我國法律關於猥褻罪,沒有精神賠償的相關規定。一審中,“草莓”媽媽也沒有提供治療費用的相關證據,所以,一審判決沒有支持民事賠償請求。
  事實上,這個回應是成立的。《刑訴法》規定,“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,在刑事訴訟過程中,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”現行法確實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,只支持物質實際損失,這被各界詬病已久,也許也是本案民事賠償上的無奈之處。
  對於家長的質疑,當地法院能夠積極回應值得肯定。但該案的所有司法機關都應對相關質疑引起高度重視,在二審過程中,通過法定程序嚴查質疑是否存在合理性,並主動回應當事人關切,讓該案最終結果公平、公正、有說服力。陳李玉(北京職員)  (原標題:應重視“草莓”媽媽的質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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